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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后还能追究以前未分红的利润吗

浏览:23 次时间:2026-07-07 来源:天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退股(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退股前公司产生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仍享有请求权,关键在于退股协议有无明确约定。如果退股协议中明确约定【退股前的未分配利润归原股东所有】或类似条款,则原股东有权追索。如果退股协议未对此做出约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股权转让涵盖全部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分红权随股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另一种认为分红权是独立于股权的财产权,转让股权不等于放弃已有的分红请求权。

郑州司法实践

从河南省及郑州地区近年来的裁判倾向看,法院倾向于保护原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未分配利润是退股前已经明确(如公司已经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法院一般支持原股东追索;如果只是公司有利润但尚未做出分配决议,则法院会审查退股协议的整体对价是否已包含了该部分利润,如果转让价格已经考虑了公司净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则不再支持原股东的单独请求。

行动建议

1)退股前,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未分配利润的归属;(2)退股后尽快追索,不要超过诉讼时效;(3)保留公司有利润的证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如果退股协议未约定,建议咨询律师评估转让价格是否已涵盖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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