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494 次时间:2024-08-07 来源:天坤律师事务所
常言道:父爱如山,沉稳厚重,给我们依靠和保护。然而,17岁的小芳却把父亲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在开庭时,小芳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小芳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请看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04年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个女儿小芳。2010年,刘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小芳由王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刘某有探视小芳的权利,双方对财产也进行了分割处理。后来,刘某再婚,并再行生儿育女;王某独自带着小芳一起生活,但经济条件并不好。
2014年,小芳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支付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的抚养费。法庭当时审查认为王某生活条件恶化,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刘某支付小芳2011年至2014年期间抚养费6000余元。时光荏苒,小芳转眼步入了高三行列,面对日益增加的生活成本,小芳也体谅王某。
于是,快满18周岁的小芳再次将刘某告上法庭,小芳庭审中控诉刘某的不负责任和漠不关心;刘某辩称,离婚时不要抚养费,现在也不应该给;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
本案系抚养费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参照本院于2014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由于物价日益增长,且小芳母亲王某没有稳定的收入,所以小芳要求刘某支付2014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由于刘某没有固定的收入,应当根据202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4元/年支付收入的25%为宜。故刘某每月应当支付小芳抚养费38,484元/年÷12个月×25%=801.75元,即被告刘某应当支付小芳抚养费为90,597.75元(2014年6月至2023年10月)。
关于原告小芳主张的其他费用,被告刘某不予认可,且原告小芳未提交证据佐证其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首先,通常情况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
而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自被抚养人成年或独立生活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即一般情况下,子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丧失对抚养费的请求权。
本案中,小芳2005年10月出生,2023年10月年满十八周岁。2023年10月初,小芳向法院起诉。至庭审时,小芳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小芳向其父刘某追索抚养费未超过诉讼时效。
其次,协议离婚的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因此子女有权主张其未成年时的抚养费,即使离婚时双方达成关于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或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不需要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约定,均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对抚养费提出请求。
本案中,庭审时小芳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芳的抚养费应主要根据小芳的生活、教育开支等实际需要,刘某、王某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小芳未满18周岁前的生活、学习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的涨幅等多重因素综合酌定。
经审查,上述期间由于物价日益增长,王某没有稳定收入,小芳18岁之前因生活学习导致其母女二人负债累累,对小芳要求刘某承担自2014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的请求予以了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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